4-2 仪器设备保管、维修与使用

作者: 时间:2017-05-10 点击数: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发现仪器设备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由专管单位指定的技术负责人根据说明书要求,制定出简明扼要的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措施,并切实严格执行,确保仪器正常投入使用。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为及时掌握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各精密仪器管理人员必须按月如实填报月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于5日内汇总送有关领导审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长期搁置不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将情况向主管校长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可予调剂。

 

 

Copyright? 2015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五邑大学南主楼627  电话:0750 329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