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作者: 时间:2017-05-10 点击数: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制定。根据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各单位按教学需求、学科发展确定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和参考厂商,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核,制定购置计划。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五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所列相关条款进行验收结算。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填写《五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表》《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连同发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出的仪器设备报增单以及采购合同,财务处方准报账。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设备资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报增手续建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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