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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01-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工作,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课程的类别和学分

第一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

各学科硕士研究生毕业总学分最高上限为36学分,其中课程总学分规定为28-32学分,学位课程规定18-21学分,其它环节学分规定为4学分。各培养单位及指导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给研究生增加课程数量和学分。

第二条 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

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总学分最高上限为36学分,其中课程总学分规定为27-31学分,学位课程规定18-21学分,其它环节学分规定为5-6学分。各培养单位及指导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给研究生增加课程数量和学分。

第三条 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

全日制教育硕士总学分最高上限40学分,其中学位基础课12学分,专业必修课10学分,专业选修课6-10学分,实践教学8学分。各培养单位及指导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给研究生增加课程数量和学分。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排课

第四条 课程设置

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程、选修课程)一般在制定和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确定。学校新增学位授权点须在新生入学之前制定培养方案。学校每隔3-5年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1.公共学位课程由研究生处和有关学院协商拟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学位基础课按一级学科设置,学位专业课按二级学科设置。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由培养单位讨论拟定,报研究生处、学校审定。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研究生课程,拓宽研究生培养口径,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系统性、前瞻性及实践性,体现学科水平和学校特色。同时,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安排应考虑本科与硕士教学的衔接,体现不同教育层次的特点与要求。

第五条 培养方案执行周期内的课程调整

1.公共学位课只有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新的有关规定时,才予以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2.学位基础课不予调整。各培养单位须指定、培养备选的任课教师,以保证学位基础课的稳定性。

3.学位专业课最多只能调整1门,学位专业课的调整须至少提前一个学期办理,以便留有足够的备课时间,保证课程质量。选修课程的调整应在研究生选课之前办理,研究生选课之后将不予调整。学位专业课、选修课的调整须按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由培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审定。

4.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选修课以及2门学位专业课进行适当的调整;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专业选修课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

研究生课程均须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1.教学大纲须明确课程性质、课程内容、教学要求、考核方式、主要参考书目。对教学地点有特殊要求的,需在教学进度表中体现。工程硕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每门课程应有相应的课外学时数,作为学生的课外实践。例如参与实际工程、练习教学教法、教学参考书阅读。

公共学位课的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和有关学院共同讨论制定,报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处检查备案;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和培养单位共同讨论制定,报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处检查备案。

2.教学进度表须明确学分、授课学周、周学时。实验环节、室外或校外实践环节须在教学进度表中明确开课的学周、学时和教学地点。公共学位课等所有课程教学进度表由任课教师制定,报研究生处检查备案。教学进度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交。

第七条 排课

1.各培养单位须根据培养方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每学期开课计划,并报送研究生处汇总。新入学研究生第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应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统一制定,待新生入学、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后再做适当调整。

2.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应按时开出,按时进行考核。有关培养单位应保证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的教学质量,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在中午、晚上、节假日。为了确保教学质量,研究生每天上课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8学时。

3.连续三年没有正式开课的选修课程将予以淘汰。有人选修的选修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出的,需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跨培养单位开设的专业选修课,有关培养单位应事先与开课培养单位协商,落实开课任务后才能安排排课。

4.各培养单位应提前做好排课工作,研究生处将于每学期末公布下一学期课程表,明确上课时间和地点。任课教师不得私自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写明理由,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调课

任课教师须按课程表的安排,准时到指定地点上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提早结束课程。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上课,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前办理调课手续,方可调课;未提前办理调课手续,按无故缺课处理。任课教师因急事无法提前办理调课手续,事后须在24小时内主动提交说明,由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并补办调课手续;未主动提交说明的,按无故缺课处理。

第三章 学术与实践活动

第九条 学术活动

1.学术活动是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培养环节(本章所称“研究生”特指学术型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学分为1学分;研究生须在入学后的前三个学期完成学术活动。

2.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范围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等;其形式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

3.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是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学校组织举行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积极参加;校外学术团体和省、国家有关部门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

4.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学分计算方法:在学期间至少作1场学术报告,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学术论坛和不少于5次校内外公开举办的学术活动。

5.研究生学术报告的内容要求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或交叉性,选题应基于近年学术期刊的原始文献资料,陈述精练、层次分明、思路清晰、表达清楚。研究生作学术报告需提前一周贴出告示,应写出报告摘要交指导教师审查,合格者才能作报告。

6.学术报告由各培养单位以年级或学科(研究小组)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由2名指导教师负责。报告结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写出的报告摘要及报告准备工作、内容、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后,评定分数并记载成绩。

7.研究生每次参加学术活动后,应写出不少于250~500字的学术活动内容摘要,并填写《五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本人作学术报告的,应提交经导师审阅、考核、签字的学术报告讲稿。达到规定学分要求后,将已填写的《五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和本人作学术活动报告的演讲稿交给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未达要求者,视为未完成培养环节,不能进行论文答辩。第三学期结束前,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把本学期《修满学术活动学分的研究生名单汇总表》、《五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学术活动内容摘要、学术论坛材料和学术报告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管理科。

8.《五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是对研究生完成学术活动的审核依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学术活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科研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

1.科研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培养环节,学分为2学分;研究生须在入学后的前三个学期完成该活动。

2.科研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等。各专业可依据学校的有关文件,对研究生参加这些活动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规定具体的考核方法。

3.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活动后,须填写《五邑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考察表》,经指导实践活动的教师写出评语,并根据实践活动表现评定成绩,成绩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分。

4.考核结束后,《五邑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考察表》交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存档。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应课程中,取得学分。

5.参加挑战杯、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等,可以认定为科研实践学分。参与一次计0.2学分,获得三等奖记0.4学分,二等奖记0.6学分,一等奖或特等奖记0.8学分;特别优秀者,经认定同意后,可以免修本课程。

6.实践活动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再次进行实践,再次实践成绩仍不合格和未完成实践任务者,按必修课程不及格处理,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7.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活动按照《五邑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中级职称。

公共学位课的任课教师由研究生处与有关学院共同讨论确定。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的任课教师,由开课单位讨论推荐,由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予以审核。任课教师不得私自将授课任务转交给他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授课教师的,公共学位课任课教师的更换由研究生处与有关学院讨论决定;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任课教师的更换由培养单位讨论更换方案,研究生处备案。

外语课程等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以上要求,可由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须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二条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内由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但培养单位应加强对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的管理,督导指导教师、任课教师把握住每个教学环节,严格管理教学程序,保证必要的教学秩序和纪律。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要求优先选用适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要求的评议组、教指委推荐的研究生用书,鼓励选用外文原文教材,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果和前沿学科知识;注意听取开课单位及学生的要求和意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修订教学大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提倡精讲,积极组织专题性的课堂研讨,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严谨治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维护好正常的课堂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对迟到、早退和不认真听课、无故旷课的研究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对严重违纪者应及时向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反映。学生缺勤超过授课学时的1/3,将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应重修。

第十五条 对由于责任心不强、不能以身作则或教学能力较弱等原因而导致教学不到位、教学水平低、教学质量不高的任课教师,培养单位须及时帮助其整改教学工作。

对连续2年研究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的任课教师,培养单位必须停止该教师承担的研究生课程。对违纪事件或由于失职造成的教学事故,学校将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和课程的选修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结合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撰写和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各年级研究生应在开学前查看该学期的课程目录,按照本人的个人培养计划从选修课程目录中选修课程。个人培养计划中第一学期的课程原则上不予调整;以后各学期,若需增加个人培养计划中的选修课程,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增选申请表》,交培养单位科研秘书或研究生班导师,增加学分不能超过学分上限。增加选修课程的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各培养单位收齐后于开学后一周内送1份到研究生处,经审核同意后统一更改。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不予登记课程成绩。研究生应及时核对选课与培养计划是否一致、增选是否成功。

第十八条 免修

(一)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课程(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研究生为《英语》,华侨研究生或外国留学生为《汉语》或《英语》),并获得学分。研究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交免修申请。

第一外国语为《英语》的免修条件为:

1.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且已经通过专业8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免修《英语(阅读)》。

2.在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或地区获得过学位,可以免修全部《英语》课程。

3.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或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分数线,可申请免修《英语(阅读)》。

(二)对于入学前三年内已在相关院校修读过研究生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成绩证明),经任课教师、指导老师、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核实,研究生处批准后给予认定,获得该课程学分。

(三)跨专业、非师范类学生免修条件为:入学前三年内已在相关院校修读过相应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成绩证明),经任课教师、指导老师、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核实,研究生处批准后给予认定,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必修课程、已办理选修手续的选修课程、其它环节均需考核,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时,按照个人培养计划,仍有考核不合格的学位课、必修课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未完成其他环节者,不能送审学位论文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

3.课程考核成绩,须经期末考试,以期末考试成绩结果为主,也可以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加以评定。

4.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以审定的本课程教学大纲为标准,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或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考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方式进行。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及时、准确、公正、合理地评阅试卷。笔试、课程论文须有考核教师的批改、评分依据、成绩评定和教师签名;口试须提交口试记录,并有考核教师的评语、评分依据、成绩评定和教师签名。

5.若课程考核成绩中包含平时成绩,课程考核教师在报送成绩时,必须同时报送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总成绩,并注明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各占的比例;还须附上平时成绩的考核办法、考核记录、平时成绩评定依据、教师签名,否则平时成绩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均以取得60分及以上分数为合格,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补修课程的考核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要补修的本专业大学本科课程,必须通过考核,成绩及格,但不计入研究生阶段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其它环节的考核

硕士生须在入学后的前三个学期完成学术活动、 科研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撰写总结报告,填写《五邑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交由授课或指导教师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考核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期末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研究生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最后两周内进行。

(一)考试安排

1.研究生课程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考核。

2.根据考试安排,开课培养单位要对监考教师开出监考通知单。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每个考场凡有10-80名考生,都必须有两位教师监考;80名以上的考场必须有三位教师监考。该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参加监考,担任主考教师。

(二)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并按主考教师编排的位置表就座。

2.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有文字或有符号的纸张、手机入座。

3.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未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

4.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答案要写在试卷答题纸上。

5.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或试探与答卷有关的问题。

6.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凡有作弊行为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以及协同他人作弊者,均以“作弊”论处,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罚。

7.考生在考场要保持肃静,考试结束后要立即交卷。提前交卷者要迅速离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议论、喧哗,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罚。

(三)主考教师职责

1.考前根据考场情况和考试人数编排座位表(座位应间隔排列),并提前10分钟进场。

2.考生入场时,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等集中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3.开考前,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统计实发考卷数。

4.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要敢于批评教育,严格要求,对不听劝阻的考生,主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处处理。

5.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离场。

6.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单位、专业,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数,防止试卷丢失。

7.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管理

1.采取笔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于下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培养单位报送成绩;采取课程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每份均应装订统一的论文封面),任课教师最迟应于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培养单位报送成绩。学生迟交或未交课程论文,任课教师可不给成绩,以“缺考”论处。任课教师最迟应于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及时录入成绩(登陆邑大主页→研究生处网站→研究生教务信息平台→输入姓名、密码→教师成绩录入),同时打印成绩单(纸质)一式两份,连同试卷,报送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培养单位汇总后,于下学期开学后3周内报送至研究生处存档。

2.如确有特殊原因,须逾期递交的成绩单,相关责任人应填写《五邑大学研究生成绩单逾期递交申请表》,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研究生处培养管理科审批,方可办理。

3.研究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可由研究生本人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一周后不再受理查询申请),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查卷,培养单位安排至少2位同专业的其他教师查卷。研究生不能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任课教师与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现场查卷。

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报送,任何人(包括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无权私自随意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由于批改考卷、评定分数、统计登记成绩失误,需要更改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后,由培养单位委派至少2位同专业的其他教师,与任课教师一起复审试卷及成绩,并提出更改成绩申请,说明更改成绩理由,报培养单位、研究生处审核,办理更改手续并签字。成绩更改期限为下一学期初的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补考、重修、缓考及作弊处理

(一)补考课程

首次修读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补考,也可以直接申请重修。每门课程只允许补考1次。重修课程不得补考。补考成绩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二)重修

1.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不合格,包括首次修读不合格直接申请重修者、补考不及格者、重修不及格者、旷考者、考试违纪者,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经批准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学习和考核。学校不专门开设重修班。

2.原课程成绩已合格但需要达到其它更高要求的,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以更高分数记入成绩单。

3.重修办理程序:申请人下载填写《五邑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于该门课程下一轮开课的前一周内办理手续。

(三)缓考

1.硕士研究生如因生病或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下载填写《五邑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在考试前报研究生处培养管理办公室审批。缓考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办理。

2.硕士研究生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并注明“旷考”。

3.缓考和补考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全校统一安排的缓考和补考的时间内进行。缓考和补考仍由原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并应按原考核的要求重新命题和评分。

(四)作弊处理

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并注明“作弊”。其中“代考”作弊,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夹带”、“串通”、“偷看”、“旁窥”作弊,除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相应课程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六条 考勤、旷考的处理及请假的规定

1.任课教师应当掌握研究生上课的考勤情况。在全程考勤结果中,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在抽查考勤结果中,有3次抽查无故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相应课程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2.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或学校、培养单位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按五邑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须按照《五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九章“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办理手续。研究生超过学制规定的年限3个月,不办理延长学习时间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章 教学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平时应注意了解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对所承担课程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培养单位和学校对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各培养单位应在学期初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开课情况及学生到课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于开学后一个月内报送研究生处。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五邑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外出学习实践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五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评阅答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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