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20120516)

作者: 时间:2013-04-22 点击数:

五邑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皇家永利: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房屋等物质条件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基层单位。实验室管理就是以实验室人、财、物为对象,以保证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搞好综合平衡,协调好实验室各项活动的全面综合的计划(规划)管理。

第三条        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共享理念,按照“少台套、多品种、高效率、全天候”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消或调整,必须依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各类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资源共享、效益优先”。学校设立“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校长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建议和决策。委员会职责详见《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附件1)。

第六条  五邑大学实验室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三类。设置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

(一)按照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发展规划,由各学院(部)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填写《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3),上交项目主管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处、科技处、社科处)。项目中如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填写《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见附件4)。可行性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

   1.申购理由:所购仪器设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国内外发展动向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能否解决目前和长远的教学科研问题,对提高学科水平、教学水平的作用以及使用效益预测。

   2.申购仪器设备主要性能指标及参考产品和型号。如申购国外产品,应与国内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详细说明必须购买国外产品的理由。

   3.本单位掌握、使用、维修、维护该仪器设备的人员和能力如何,能否保证消耗性材料及易损、易耗零部件的来源。本单位是否有适于安装该设备的场所,需新建或改建场所如何解决,其它配套设备如何解决。是否具备足够的购置经费和运行费用。

   4.验收安装是否能够内部解决。若需请国外有关专家验收、安装,需提出初步的计划。

   5.是否具备共享条件,共享制度是否落实。

6.其它有关问题。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各学院(部)申报项目负责评议、现场考察,并根据当年学校实验室建设投资计划,按照项目的效益、教学和科研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提出立项意见上报学校初审。

(三)经学校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反馈各申报单位重新讨论修改,提出较详细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以及修改后的《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和《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

(四)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校内、外有关学科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专家在认真听取申报单位就项目立项理由、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和需购设备等内容进行详细汇报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综合分析,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理由、选型、安装条件等给予认真审核,给出专家论证意见。

(五)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欲采购设备可操作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立项意见,提交“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审批意见,上报学校审批。

(六)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建设单位签署《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目标责任书》(见附件5),正式立项执行。

第八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落实、到位后,学校予以启动、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该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中的建设目标逐项核实验收,并形成《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表》(见附件6)。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学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该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将实验室的使用效益记录在案,并作为以后建设项目立项的参考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分析原因并形成报告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计处、监察处和财务处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委员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建设项目无法验收的有关责任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章  实验室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学院(部)由一位院(部)领导主持本单位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详见《五邑大学分管实验室院领导职责要求》附件7)。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其编制由人事处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量进行定员定岗。岗位职责详见《五邑大学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附件8)。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理论教师参与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表彰奖惩等,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按照皇家永利: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添置计划、组织采购项目申报、办理新购仪器设备的报增手续、校内平衡调剂和仪器设备的报废等。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档案,实施总体管理。

(二)学院(部)由分管实验室的院(部)领导主持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包括8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均为固定资产。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稀缺的仪器,或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称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二)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至8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

(三)单价虽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计算。

    (四)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

4-1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制定。根据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各单位按教学需求、学科发展确定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和参考厂商,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核,制定购置计划。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五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所列相关条款进行验收结算。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填写《五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表》(见附件9)、《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件10),连同发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出的仪器设备报增单以及采购合同,财务处方准报账。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设备资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报增手续建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4-2  仪器设备保管、维修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发现仪器设备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报告》请见附件11、《五邑大学一般设备维修计划单》请见附件12。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由专管单位指定的技术负责人根据说明书要求,制定出简明扼要的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措施,并切实严格执行,确保仪器正常投入使用。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为及时掌握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各精密仪器管理人员必须按月如实填报月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于5日内汇总送有关领导审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长期搁置不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将情况向主管校长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可予调剂。《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请见附件13。

4-3  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一)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生产或行政使用价值的。

    (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的。

    (四)仪器设备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的。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

    (一)仪器设备申请报废,必须由所在单位填写《五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见附件14),报送实验室管理科。

(二)报废仪器设备,原单价在8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鉴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鉴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主管校长审批。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必须报江门市财政局行事资产管理科备案、审批。报废申请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申请单位发放报废仪器设备通知书。

    第三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帐务与实物的处理。

   (一)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资产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注销手续。

   (二)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三)已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五邑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办法》(附件15)处理。

(四)已报废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汇总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与财务处核减设备资产总值。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二)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三)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四)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六)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已属陈旧的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的。

   (二)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三)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五)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

   (六)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失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原价值计算。

   (四)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2倍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还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事故的认定: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并填写《五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见附件16),办理清帐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分清责任。如确属责任事故的,应上报人事处确认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有责任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查和处理事故。

第三十五条  对于事故重大或金额较大的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由学校组织专门处理小组负责。责任事故涉及不止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六条  赔偿处理手续:凡属在第三十一条范围内的情况,需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计算损失价值给予赔偿。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凡拖延不赔的,教职工在工资内扣除,学生毕业时则应办理相关责任手续。赔偿费一律交至学校财务处,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第五章      实验维持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维持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添置计划内学生实验教学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元件、器件、试剂、玻璃器皿、小工具、量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维护、修理仪器设备所需的元件、材料。

实验维持费不能用于购置与实验教学无关的设备资产,更不允许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实验维持费分配的依据、计发标准和分配办法

(一) 实验维持费分配的依据是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凡教学任务书中列明的实验课程和实训环节,均按相关标准计发实验维持费。

(二) 本科生实验维持费参照学科类型、学生人数和课时数,按照学校的相关计算办法分配。学校可以根据年度经费情况、实验设置情况和设备状况对该计算办法做适当调整。

(三) 实验维持费计发标准:Q=T/B

    Q---为每人时数价值金额

    T---为当年学校所拨维持费款项

    B---当年全校实验总人时数   

(四) 每学期初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依据标准,并参考各学院系数因子,核算各学院实验维持费的额度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下达给各学院。

分配金额=Q*K*本院当学期(总实验人时数-上机人时数)

K---为系数因子,各单位系数因子见附件17。

第四十条  实验维持费的使用管理

实验维持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总额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掌握、管理。

(一)  学院应对实验维持费作全面全程监控掌握,各实验室使用实验维持费需经学院有关负责人批准,财务处方允许报销。如年度实验维持费有盈缺,学院应列出详细原始收支数据,递交上级主管部门,以期做出适时调整。

(二)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各实验室实验所需对实验维持费作合理的二次分配安排,以确保实验质量。操作中,如需添置固定资产在2000元/台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征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同意。

(三) 每学年末,各学院需将本年度本单位实验维持费的使用情况及财务详细列表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原则上当年实验维持费不结转来年,确有结余,其款项不得大于下达经费的20%,并在适当场合向本单位和校内其他单位公布。

第六章  实验室任务管理

6-1  实验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实验课程)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课程实验),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工程意识和创新能力,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实验方法。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生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制定,教务处审定和管理。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课程实验)的设置、学时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列明实验课程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以便实验课程(课程实验)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四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某门实验课程或某门课程实验教学内容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所有实验课程(课程实验)都应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应符合实验教学规律,并充分考虑到实验室现有实验装备条件,力争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探究性实验,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实验教学大纲由学院组织编写,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明确本门实验课程(课程实验)所包含的实验项目名称、各项目学时、实验属性、考核形式,以及实验过程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六周前将下学期的教学安排(包括实验教学的总体安排)直接下达到开课院(部),并同时将实验教学总体安排下达到所承担实验的实验室。

第四十六条  各实验室收到实验教学安排后,应尽快与实验教师联系,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确定下学期各个实验项目的具体开设时间,形成本实验室的实验课表,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到学院,由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汇总全校实验室的实验安排,制定全校的实验课表。实验课表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学校将按实验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实验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和教务处的批准后方可调课。

第四十七条  实验教学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出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其内容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步骤和方法、实验报告要求、预习要求和参考资料等。

第四十八条  实验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课程(课程实验)指导教案。每次实验课前,实验教师必须到实验室预做实验,熟悉实验环境,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实验用的试剂、材料和工具是否齐备,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实验课表的安排,准备好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协助实验教师预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实验教师辅导学生实验,保障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实验成本记录核算。

第五十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所用物品的特性。对于设计性实验,学生还必须提交设计方案。实验教师在学生做实验前,需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旷课,不准把与实验无关的东西带进实验室。上实验课时,必须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要爱护仪器设备,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和私自将设备带出实验室。树立节约意识,注意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实验过程中应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指导学生实验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并关闭相关的水源、电闸和气源,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在得到实验指导人员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清理和入库工作。如发现贵重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仪器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视其情节对其责任者按章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完成后,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并按时上交。实验教师收齐学生的实验报告后,应认真批改,给出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批改后的实验报告是重要的教学档案,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规定的实验项目,学生应全部完成,凡缺做三分之一实验项目者必须在本课程考核前补做,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第五十五条  实验课程考核

(一)实验课程为考查课程,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由实验室会同课程开设院系研究制订。

(二)实验课程的考核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和实验操作两部分,课程总评成绩评定由考核成绩结合平时成绩综合确定。

(三)成绩按五级记分制登记。

1.优秀

(1)预习充分,掌握实验原理,设计性实验方案正确,实验任务明确;

(2)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独立、正确完成实验操作;

(3)能自行发现并排除一般性的实验故障;

(4)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5)实验报告内容完整、叙述严谨、版面布局合理整洁、原始数据完备、数据处理过程完整正确、实验结论正确;

(6)能基本正确回答实验思考题,实验讨论有一定的见解;

(7)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发生。

2.良好

(1)预习较充分,理解实验原理,设计性实验方案基本正确,实验任务明确;

(2)在教师指导下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独立、正确完成实验基本操作;

(3)能自行发现并排除简单的实验故障;

(4)实验报告内容完整、条理清晰、版面整洁、原始数据完备、数据处理过程完整、结果基本正确、实验结论基本正确;

(5)报告有实验讨论内容;

(6)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发生。

3.中等

(1)能进行预习,理解实验基本原理,能拟定设计性实验方案,实验任务明确;

(2)在教师指导下能基本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独立完成实验基本操作;

(3)能发现简单的实验故障;

(4)实验报告内容基本完整、版面整洁,原始数据基本完整、有数据处理过程、实验结论明确;

(5)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发生。

4.及格

(1)能进行课前预习,了解实验基本原理,能拟定设计性实验方案,了解实验任务;

(2)在教师指导下能使用仪器设备,能完成实验基本操作;

(3)实验报告内容基本完整、原始数据基本完整、有数据处理过程和实验结论;

(4)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严重违章现象发生。

5.不及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项目成绩评为不及格:

(1)不能完成最基本的实验操作;

(2)实验报告马虎、内容不全、无数据处理过程或数据处理过程不完整、实验无结论等;

(3)实验报告有抄袭现象;

(4)严重违反实验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

(5)未做实验,无故缺席或者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能补做,该次实验成绩按0分记。

(四)实验课程成绩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五十六条  课程实验考核

课程实验是课程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实验总成绩应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一)课程实验不采用单独考核形式,其成绩由各个实验项目的成绩综合而成;

(二)课程实验的成绩在本课程总评成绩中一般占10%~30%,具体比例由相关院系和实验室视实验项目情况确定。

(三)各实验项目的评分主要依据学生实验前的预习、实验过程中的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和对实验数据处理的能力等,结合其实验态度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评定。

(四)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认真批改、签名、评分并登记。课程实验总成绩由有关实验室于实验结束后即按百分制记分提交给任课教师以便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

6-2实验室开放管理

第五十七条  开放实验室不仅对学生的实践技能,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独立开拓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新世纪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客观需要。因此,学校各类实验室都要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以共享学校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综合效益。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应根据本室的软、硬条件和环境,按照“求真、务实”的原则,根据教师、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等各类教学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实验技能竞赛;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学科兴趣小组、社团实验活动;学生技能鉴定考证;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和各种小发明、小技改等科研活动实验,提倡学生结合工厂企业实际生产中的问题自拟题目或参加老师的科研课题。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将各实验室开放时间计划在校园网上公布,接受全校教师、学生的预约申请。各学院须在每学期开学五周内将开放实验室使用计划汇总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结合期中或期末工作进行组织检查。

第六十条  开放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教师、学生的使用申请情况,做好各种实验准备工作,并在室内醒目处张贴报警电话号码和安全措施,做好开放情况记录、条件保障工作。

第六十一条  教师、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前做好预习和实验方案,爱护公物,恪守诚信,损坏仪器设备依章处理,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能持久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凡参加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教师、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须认真进行加班超时工作记录,理论教师按相关规定计酬;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原则上进行补休轮休,若确实工作需要而不能补休轮休的,则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加班补贴。

第六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条例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七章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环保和安全工作应成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学校各级部门和人员,要本着对社会和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环保和安全工作具体规定和条例,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第六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防火责任人制度

各实验室必须选派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经验、机智老练的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防火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实验室安全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日常工作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二) 定期检查实验室,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权制止违反安全工作规章、规程的一切行为。

(三) 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建议及措施。

(四) 做好本单位安全工作日志和事故登记记录,对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见证人姓名以及事故的经过、损伤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清楚,事故处理后要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查。

第六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爆管理

(一) 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从事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工作时,应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安全手套等,做好防护。实验设备及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

(二) 加强安全教育,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每次实验前应检查学生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预习、了解实验内容及有关安全事项;实验开始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放置妥当,以及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对于化学类实验必须注意实验反应情况;实验完毕要关好水、电、气源;实验操作中如有自燃、易燃物品,附近应设灭火用具和急救箱。

    (三)加强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实验,应由课题负责人对实验的安全性及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论证,经所在学院(部)安全责任人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四) 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五) 普通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爆具体要求

 (1)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整洁,仪器设备及物资应收拾整齐,放在规定位置,保证实验室内有合理的安全空间。室内要悬挂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2)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3)废弃物应立即清除,易燃烧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放置于安全处,不准储藏于实验室中备用,也不准放置于走廊与通道中,确保楼道畅通无阻。

 (4)不准在实验室内和走廊上匆忙跑动,禁止粗暴的恶作剧和一切戏谑行为。

 (5)空调机要定期维护,室内进风口滤网应每月清洗一次,防止灰尘堵塞造成过压、电线发热产生火灾危险。

 (6)使用电炉必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物。

 (7)使用易燃化学危险品时,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现场存放;零星备用化学危险品,应由专人负责,存放铁柜中。

 (8)电烙铁应放在不燃的支架上,周围不要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拔下插头。下班时将电源切断。

 (9)有变压器、电感应圈的设备,应安置在不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六) 化学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爆具体要求:

 (1)化学实验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化学实验室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室内应悬挂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3)实验室剩余或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学品,总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并应由专人保管。

    (4)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备有窗帘。在日光照到的地方,不应放置怕光的或遇热能分解燃烧的物品,也不能存放遇热易蒸发的物品。

    (5)进行探索性的实验,尽量先从最小剂量开始,同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6)在实验进行中,利用可燃性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应符合有关规定。

    (7)任何盛装化学物品的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若发现异常或疑问,应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验证,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8)在实验台上,不应放置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不能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物品。

 (9)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至少10米以上),并置于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

   (10)各种化学实验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

    第六十七条  实验室防毒管理

(一) 实验室对有毒物品需加强管理,设专人保管。购买剧毒品时需提出报告,写明用途和购买的数量,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商店(公司)购买。购回后经验收并存放于专用保险箱中,钥匙由两人分开保管,领用时需两人在场签字、确认领用数量及余额,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查明原因。

(二) 在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

(三) 进行有毒实验时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毒物。

(四) 在进行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时,应采用密闭的实验装置,避免毒气扩散,产生的毒气有回收可能的要回收。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排气通风条件,必要时增设局部或全面送风装置。

(五) 未用完的剧毒物品必须重新入库,禁止随意存放、弃置或埋入地下。

(六) 建立化学药品采购与使用的登记制度,确保化学药品不流失到实验室以外的场所。

   第六十八条  实验室防腐蚀管理

(一) 腐蚀性物品应使用耐腐蚀的容器,不得与其它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要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库房和实验室的通风良好。

(二) 酸性和碱性物质分区分类隔离储存。

(三) 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应该在通风柜中进行。

(四) 酸、碱废液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排放标准才准排放。

(五) 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十九条  实验室防盗管理

(一) 学校根据不同的安全需要,可对实验室加装防撬保险锁、防盗窗栅、铁门和防盗报警装置等。防盗报警系统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二) 实验室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必须锁好门窗,断电断水,检查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

(三) 实验室门锁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丢失、私自配制。

(四) 贵重材料应放于保险柜中存放。

(五) 未经批准,外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对进行设备维护维修的外来人员实行来访登记制度。第一次到实验室进行维护维修的外来人员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携带有效证件才能进入实验室。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仪器设备配件或需要将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带离实验室检修,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行。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必须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场。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不明身份的人员,应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六) 实验室被盗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填写《五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附件17),由保卫部门对事件进行定性,落实事故责任,然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被盗财产问题作相应处理。

第七十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

(一) 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日常管理。

   (1)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家具、实验物品必须安放整齐、有序、协调美观,与实验无关杂物,不得放置在室内。

(2)仪器设备及实验台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尘土、无污渍。

(3)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纸屑、无垃圾、无污渍。

(4)窗户应保持清洁明亮,窗帘应保持整洁。

(5)墙壁无剥落、无污损。

(6)室内通风、采光良好,电力、照明、控温、控湿、防火安全设施完好、可靠。

(二) 加强实验室环境的规划建设改造。

(1)实验室建筑结构无论新建、扩建、改建还是改造都应符合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如实验室的门和室内高度、楼板承重应根据需要考虑可能安装和搬运大型设备的需要,设计时要为实验室工作内容及今后的变动留有余地,墙壁、地板、天花应选用耐火或不易燃烧的材料,同时应考虑防火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当某一实验室发生紧急事故时尽可能减少或免除对四周的影响,实现人员的安全疏散及事故范围的迅速而有效的控制。

(2)确保实验室供电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根据需要提供稳压、恒流、稳频、抗干扰电源,确保其正常可靠地工作。

(3)实验室照明是保证教师和学生安全操作的重要条件,在设计新建、改建实验室时,合理地选择门窗位置和尺寸,除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采光增加室内的照明度外,还要辅以人工照明。实验室人工照明设备目前以日光灯为宜,如有特殊需要,还可考虑配以其他光源。

(4)要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和要求,切实考虑实验室的通风、换气。为阻止一些蒸汽、气体和微粒被吸入人体,有化学、放射性污物的实验室还必须配备通风柜。

(5)在实验室的供水与排放上,应根据各实验室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特殊实验室的废水必须进行净化后才允许排入下水网道,确保不致污染城市环境。

(6)实验室要求温湿适宜,使教师及学生有一个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延长仪器设备的寿命。根据实验室设备的要求,适当安装温度和湿度调节器。

(7)对于周围环境差、仪器设备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要对实验室的内墙、顶棚等采取相应装饰措施,减少灰尘,消除其对室内洁净度的影响。如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其送风口前端应加中效过滤器。

(8)实验室的隔声与防震。

实验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实验室噪声,对噪声强度比较大的仪器设备,采取相应的隔离、隔音、吸音等措施,降低或减少噪声对实验室环境的污染。

同时,实验室应尽量减少震动,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提高仪器设备寿命,要根据震源设备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安装基础的阻尼,减少震动。

第七十一条  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原则

    依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十二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原则上只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除本校的教学、科研需要按规定发放外,其余概不对外。  

    第七十三条  凡定编在实验室的实验工作人员,每人每学期可按规定标准(附件18)发放劳保用品。每人每3年可领取工作服1套(化学类实验室、纺织类实验室,可在不领用工作服时领用医用白大褂1件)。

    第七十四条  学生下工厂企业现场实习,一般不发放口罩、手套,如确实需要,可由带队老师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发放。

    第七十五条  借出的劳保用品和其他物品,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每超期一天,按0.10元/套(块、把、顶)收取耗损费。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由所在学院批准,并提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说明原因,获准后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第七十六条  归还的劳保用品要洗净晒干,仪器、工具要擦拭干净,否则按工作服0.50元/套(块、把、顶)收取清洁费。

    第七十七条  借出的劳保用品或其他仪器、用具,如有丢失、损坏的,一律按原价或折价赔偿;奇缺物品加倍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附件2:《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教学型)

附件3:《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科研型)

附件4:《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

附件5:《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目标责任书》

附件6:《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表》

附件7:《五邑大学分管实验室院领导职责要求》

附件8:《五邑大学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附件9:《五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表》

附件10:《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附件11:《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报告》

附件12:《五邑大学一般设备维修计划单》

附件13:《五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附件14:《五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

附件15:《五邑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附件16:《五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附件17:各单位系数因子

附件18: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学期劳保用品发放类别标准
附件1

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提高皇家永利: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水平为宗旨,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模式进行论证,为学校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进行的决策提供依据,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一、修订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确定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二、讨论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的实验教学改革方案,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拟定实验室建设经费分配方案,提出建议、意见并报学校批准。

三、参与学校实验室评估工作;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和促进各类实验的开出和优化;督导各学院(部)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运行状况。

四、对学校实验室的遴选、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监督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进度和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情况,审议参评省级(厅级)各类实验室的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五、对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进行论证,审议新建、合并、撤销实验室的报告;论证审议全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房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审议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定编、定岗方案、职称评定及技术培训事宜。

七、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和购置计划论证情况进行审议。

八、其它需要咨询和建议的重大事项。

九、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有关事项。

附件2

 

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教学型)

 

项目编号: 

 

项  目  名  称:

     学 院(部)名 称:

     项 目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填写要求

 

一、     申请书各项内容要认真填写,实事求是,意思表达要明确,字迹要公整。

二、     申请书可自行下载、复印,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不够可自行加页。

三、     申请书的编号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编制。

四、     申请书须一式四份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送交申请书的电子文档。

 

一 、立项说明

(一)一般概况

1、实验室所属中心:                , 实验室类别:              , 专职人员          人。

    2、实验室面积        M2,现有仪器设备(单价≥800元)     台件,总金额         万元。

    3、实验室承担实验课程      门,按教学大纲规定必开实验项目         个, 已开出率         %。

4、实验室每学年应承担的教学任务

实验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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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五邑大学南主楼627  电话:0750 329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