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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困境
【信息时间: 2014-11-01 阅读次数: 】

政府采购在国际上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在西方国家作为公认的较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已经使用了200多年。中国政府於1995年从上海市开始实践政府采购制度,於2000年开始全面试点。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却也存在不少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约定。政府采购协定(GPA)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多边协定,各成员国需要共同遵守。中国於2007年12月28日签署了加入GPA的申请书,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因而,中国的政府采购也必须结合国际政府采购的经验,以应对未来的挑战。

低价为王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负责采购的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将节约成本放在第一位,把节约财政资金作为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在评标的过程中往往将价格低廉作为主要标准和评价业绩的主要指标,却不考虑采购内容的性价比。这是对政府采购的严重误解。

政府采购的宗旨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采购资金是否花得有效,主要是看购置物品和服务与实现政府职能的比率关系是否合理。“低价为王”的误解有可能造成供应效率低下和采购不符合真实需求的后果。

政府采购部门和监管部门应正确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宗旨,树立服务於提高政府职能实现效率的正确观念。其次,调整评标标准的设置、采购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等规定,以公共效益与商业效益相统一为原则。

采购机构一盘散沙

部分地方政府没有依照《政府采购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而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操作。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也混乱不堪,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上级各不相同,没有形成系统,难以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对该机构的监管。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的过程中无人监督,对采购程序执行不标准,缺乏责任心。

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有可能使规模采购的收益流入营利性组织之手。而集中采购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公共事业单位,不创建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与公共事业单位之间根本就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全国采购机构的设立和监管一盘散沙的现状无法推动全国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统一进行。

 

来源:《财经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