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制造学部实验室管理规程

作者: 时间:2019-07-1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制造学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和科研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智能制造学部实验室分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均隶属于五邑大学,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着重服务于五邑大学师生特别是智能制造学部师生。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理念,从智能制造学部学科和专业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达到实验设施完善、实验装备精良、实验队伍整齐、实验教材先进、实验资料完善的建设目标。

教学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根据实验教学新体系改革的需要,完成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保证新的实验教学体系顺利实施。

第七条  建立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完成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  协助学部本科生院完成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课程实验教学梯队,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十条  根据智能制造学部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实验教学整体方案,建立科学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协助教师编写适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材、教学大纲、指导用书、制作数字化学习资源。

第十一条   协助学部本科生院建立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协助学部本科生院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十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培训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同时,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良好的实验习惯、团结协作的精神、吃苦耐劳的毅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把教书育人贯穿于实验教学的始终。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要与科研实验室建立良好互动关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外,为科研教师提供科研需要条件,吸引科研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科研实验室有责任承担本科生的设计创新实验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师将科研成果中适合本科生教学的学科前沿项目引入到实验教学中,提高实验项目水平。通过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良性互动,教学和科研相长,调动师生参与实验的积极性,为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面向学生,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智能制造学部统一管理、全面规划,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参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标准,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无论在实验设备配置,还是在实验项目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结构调整等方面均应按改革后的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进行。

第十八条  加强教学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实验室学生人均使用面积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实现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该考虑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配套,要注重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提高他们的素质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由学校设备处集中招标采购,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的协作共用,以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开放式的教学实验室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平台,以适应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智能制造学部实验室由学校审批建设,实行校部两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学部主管领导(副部长)负责制,并设置主管实践教学副院长1人,由学校任命。根据智能制造学部实验室面积广、学科跨度大、学生人数多的实际情况,设实验中心副主任2~3人,由学部任命后向学校报备。

第二十四条  智能制造学部实验室除了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学校等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外,结合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建立“精,细、实”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物资管理。实验室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办公家具等)均由实验室主管领导指派专人管理,并建账、建卡,做到账、卡、物一致,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室的物资根据实验的需要,由主管领导调配,以保证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人员管理。被学校聘任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中心的分派的各项任务,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按照学校和学部相关规定,将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等细化各项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每年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及技术水平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资金管理。实验中心的建设经费、实验教学经费和创新实验经费等由智能制造学部部长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教学相关用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购买和管理,并及时录入计算机建账。实验中心经费要专款专用,否则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购入设备、实验材料等先入账,由实验中心主管领导复查签字再经学部部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管理。实验中心要按照改革后的实验教学体系从事实验教学活动,建立学生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和成绩管理数据库,制定实验教学相关文件,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教学研究的管理。组织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积极申报各种教改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教改项目的成果尽快应用到实验教学中,并建立实验教学研究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及环保管理。教学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验中心成立安全检查小组,由智能制造学部部长担任组长,由实验室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及环保工作。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每日检查一次,实验中心副主任每两周检查一次,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和安全达标率为100%。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将记入本人工作档案,作为提职晋级和奖金发放的考核内容之一。做好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噪声、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当实验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在实验开出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建立实验室各种资料管理档案,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为以后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中心实行信息管理现代化,其中信息部分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经费信息、人员信息、物资信息、实验教学信息、实验室开放信息、学生实验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制定实验室开放实施程序、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开放有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评估体系。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管领导、实验中心副主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中心副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并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实验教学课程及实验室项目数量、参加实验的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等安排相应的实验教师,并建立实验课程梯队,一般应有副高职称以上职称教师做课程建设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工作量,可配备适量管理人员(职员)和学生,承担实验中心文字、实验教学安排、信息化管理、设备仪器整理及简单维护等工作。

第四十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将教学实验室的工作详细划分的各个岗位,由实验室工作人员申报、竞聘,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考评,确定每个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岗位设置、本人工作成绩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验中心要定期开展工作评估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智能制造学部实验室及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以及学部全体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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