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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1-01-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2012年1228日第八届3次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授予硕士、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硕士、学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可以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经研究生处审查同意接受答辩申请的论文,由分学位委员会聘请2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聘请3人评阅),其中学校和申请人单位以外的专家各1人,评阅人应由正高或副高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论文进行认真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一般包括:

(一)对论文的理论或实用价值的评论,并指出那些内容是论文内的新见解;

(二)论文的学术观点是否科学、严谨;

(三)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意见(肯定的和否定的);

(四)写作是否规范;

(五)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完毕,评阅人一致同意,方可组织答辩。如果其中1位评审人提出异议,则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另外聘请1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如果评审仍然没有通过,或2位评审人的评审结果为否定意见时,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组织答辩。经指导教师同意和院系分学位委员会批准后,要求申请人对论文做出必要的修改,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为论文评阅人(同等学力要求至少有3人是硕士生导师),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设秘书1名,秘书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分学位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和院系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批准,要求申请人对论文做出必要的修改,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仍然没有通过,则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按照毕业处理。

答辩工作的组织应按照《五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规程》执行。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表;

(二)硕士学位论文(含中文、外文论文摘要);

(三)课程考试成绩单;

(四)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复印件。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

先由分学位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教学实践环节;

(三)申请人论文是否符合《五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要求,答辩是否通过;

(四)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手续,包括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是否符合规定;

(五)申请人在读期间,应在国家认定的合法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署名应为前2名;若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

院系分学位委员会会议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学位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在硕士学位评定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所申请的学位需要获得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的通过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由院系分学位委员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校学位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召开会议,审定硕士学位的授予。所审查的学位申请材料,分委员会必须在校学位委员会开会前两周报齐,否则不予提交会议讨论。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推荐,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者方为有效,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九条 申述与复议。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论文,申请人本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分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并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后,可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含2.0)。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完成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四条 对全日制本科生,有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系统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以获得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含业余、函授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无考试作弊行为。

(二)已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条例,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交所在院(系);

(二)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表、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三)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四)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

第十七条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生学位材料审查与初评工作,向教务处、研究生处提交授予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负责本校硕士、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一)审查、通过硕士、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研究和审核授予学位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抄袭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或违反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由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 在学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取得学位时间为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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