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中山校友会章程 |
2009-12-26 10:20 |
五邑大学中山校友会
五邑大学中山校友会章程 2009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名称为五邑大学中山校友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五邑大学的师生员工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联谊团体。 第三条 宗旨:“弘扬邑大精神,好学多思,求实创新,奉献社会,共创佳绩!” 第四条 目的:聚集人才,整合资源,提升邑大知名度; 第五条 口号:五邑学子同心秉持多思创新成就幸福人生和谐奉献共赢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团结,互相协作,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家乡的改革开放事业多作贡献; 2、让校友们在校能做校友,出来社会后更能发挥校友的团结、互助精神,发扬“五邑学子,心连心,和谐中山,同创造”的精神,加强校友、校友组织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征集资料,增强凝聚力; 3、发动校友和校友会关心和支持五邑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五邑大学校友: 1、凡五邑大学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凡曾在五邑大学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 第八条 校友入会程序:凡属上述五邑大学校友、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在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登记的,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支持本会开展各项有益活动,联络海内外校友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并领导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威信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热心校友联谊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费;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严格按学校财务处的规章制度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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