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基金管理办法 |
2015-10-18 16:50 |
《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基金管理办法》已由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友基金的筹措与管理,保障和监督基金的规范使用,推动校友会工作的发展,依据《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相关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法学院校友基金是经政法学院校友会通过会员缴纳会费、捐赠等方式成立的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严格遵循民主决策、规范运作、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权属以及运作机构 第四条 校友基金的所有权归于校友会,由校友会理事会负责日常运作。 第五条 理事会对基金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本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通过基金的募集、管理、宣传和使用计划; (三)审议通过本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四)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公布校友基金的募集、使用情况。 (五)决定本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财务处的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为基金设立专门管理、运作的账户; (三)制定基金的募集、管理、宣传和使用计划; (四)起草本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五)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监督理事会对基金收支情况。 第三章 基金资金来源、子项目、适用范围 第八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的校友、校友所在单位、各地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校友会、各年级(或班)同学会的自愿捐赠。 (三) 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按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投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来源。 第九条 基金接受捐赠的方式:校友以单位、集体或个人名义自愿捐赠,重在参与。捐赠额度不限。捐赠时间不限。 基金接收捐赠者捐赠后,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校友会与捐赠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用途、捐赠金额等内容。 第十条 本基金可下设专项子基金。 第十一条 本基金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校友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校友会日常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成本及合理支出; (二)资助政法学院经济特别困难的在读全日制学生,帮助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三)奖励政法学院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四)资助政法学院相关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特定的项目捐赠可按捐赠者的愿望和要求定向使用。 (六)其他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本基金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协议使用资金,基金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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