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校友会章程 |
2015-09-07 15: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名称为五邑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五邑大学的师生员工(含学历、非学历教育,曾在校培训的毕业生、肄业生,曾在校任教的教职工)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联谊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密切与加强五邑大学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团结,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科教兴国、振兴中华,为发展家乡经济,建设富裕文明侨乡,为母校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五邑大学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所在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团结,互相协作,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家乡的改革开放事业多作贡献; 2、密切与海内外校友和校友会的联系,介绍学校和校友情况,介绍祖国建设成就,促进文化、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3、发动校友和校友会关心和支持五邑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办理登记手续; (二)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团体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向学校提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建议和在《五邑大学报》及校友会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支持本会开展各项有益活动,联络海内外校友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并领导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威信和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学校校友会专职人员担任。 (四)身体健康,热心校友联谊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拨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严格按学校财务处的规章制度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江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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