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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7阅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皇家永利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皇家永利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19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资助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学校年度预算经费,设立“国(境)外交流合作项目”专项经费;二是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专项捐助资金。

第三条  资助金为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校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选拔资助对象。

第五条  资助范围为学校或学院所组织的各类出国(境)课程学习、科研活动、实习实践、文化交流以及国际比赛交流学习项目。

第六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须基于合作协议的签订,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未签约的项目,所有项目须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皇家永利:普通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含参与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学生在同一学历阶段,原则上只可获得一次资助。

第八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主要设立以下资助类别和资助标准,具体如下(有上级文件规定和捐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一类: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修读课程并取得外方学校学分的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扣除项目补贴后费用的30%,总额不超过2万元/人。

第二类:赴国(境)外参加各类三个月以内课程学习、科研活动、文化交流等项目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扣除项目补贴后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0.5万元/

第三类:赴国(境)外参加实习项目(不含人才培养方案内实习类课程)的学生,资助标准为0.2万元/人。

第四类:赴国(境)外参加各类国际大赛的学生,资助标准为0.2/人;如组队参赛,资助不超过2万元/组。

第五类:学校专项安排的其他出国(境)交流项目,具体资助标准以当期项目通知为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研究生处认定)但学业优秀(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可享有特别资助资格。对具有特别资助资格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本办法第八条资助标准的双倍予以资助,不超过扣除项目补贴后费用总额。

第三章  资助金的申请

第十条  资助金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录取条件。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团队意识和独立生活能力。

(三)学生家庭或本人能负担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产生的除资助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金:

(一)未按时注册的;

(二)参加国(境)外合作院校学费对等互免项目的;

(三)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出国(境)学习资助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资助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金申请表(附件1);

(二)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五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计划书

(五)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第四章  资助金的评审和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金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可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报名人数适当调整各项目资助人数。

第十四条  评委会统筹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金的评审事务。

第十五条  依据申请同一类别交流学习项目学生的上一学年成绩绩点进行排名,其中大学一年级学生按上一学期成绩绩点进行排名。

第十六条  同一类别交流学习项目中,成绩绩点相同的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外语水平较高者优先。

第十七条  各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的资助金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结果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资助金评选的具体实施,组织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评委会负责对汇总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和评议,在学校确定的资助名额内择优遴选资助对象。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评委会遴选的资助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相关学生方可获得相应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参加本人申请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在读期间不得再次申请资助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各类学生交流学习项目的原计划时间给予相应标准的资助。因延期所发生的费用,学校不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将护照(通行证)的签证(签注)复印件、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资助金审批表(附件2)提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资助资格和资助金额后,制定发放表并按财务处报销规定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校园卡。发放方式:第一类项目获得资助的学生出国(境)交流前获得60%资助金,在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的两周内(节假日顺延)将交流学习证明、成绩单和护照(通行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等资料提交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后,获得40%的资助金。第二、三、四类项目获得资助的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前获得全额资助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助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得的资助资格,退还所领取的资助金:

(一)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

(二)未能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三)在国(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

(四)因个人原因未能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或未经学校批准中途终止学习回国。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助并已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需提前回校的,应出具国(境)外所在学校或导师的意见及相关医学证明,经评委会批准后,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减,结余部分退还学校。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返校的,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追缴已发资助金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应为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学生的学籍管理、学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应保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学生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国(境)外所在学校及皇家永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  参加第一类项目成绩合格者,返校后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国(境)外高校成绩单及学习总结;参加第二、三、四类项目者,返校后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成绩合格证书及研学心得体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宣讲活动,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五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金申请表

2.五邑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学习资助金审批表

3.五邑大学学生出国交流学习资助金申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