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实验室队伍管理

作者: 时间:2017-05-10 点击数: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学院(部)由一位院(部)领导主持本单位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其编制由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量进行定员定岗。岗位职责详见《五邑大学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与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表彰奖惩等,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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