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实验教学管理

作者: 时间:2017-05-10 点击数:

第四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实验课程)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课程实验),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工程意识和创新能力,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实验方法。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生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制定,教务处审定和管理。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课程实验的设置、学时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列明实验课程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以便实验课程/课程实验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四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某门实验课程或某门课程实验教学内容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所有实验课程/课程实验都应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应符合实验教学规律,并充分考虑到实验室现有实验装备条件,力争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探究性实验,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实验教学大纲由学院组织编写,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明确本门实验课程/课程实验所包含的实验项目名称、各项目学时、实验属性、考核形式,以及实验过程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六周前将下学期的教学安排(包括实验教学的总体安排)直接下达到开课院(部),并同时将实验教学总体安排下达到所承担实验的实验室。

第四十六条 各实验室收到实验教学安排后,应尽快与实验教师联系,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确定下学期各个实验项目的具体开设时间,形成本实验室的实验课表,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到学院,由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汇总全校实验室的实验安排,制定全校的实验课表。实验课表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学校将按实验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实验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和教务处的批准后方可调课。

第四十七条 实验教学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出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其内容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步骤和方法,实验报告要求、预习要求和参考资料等。

第四十八条 实验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课程/课程实验指导教案。每次实验课前,实验教师必须到实验室预做实验,熟悉实验环境,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实验用的试剂、材料和工具是否齐备,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实验课表的安排,准备好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协助实验教师预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实验教师辅导学生实验,保障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实验成本记录核算。

第五十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所用物品的特性。对于设计性实验,学生还必须提交设计方案。实验教师在学生做实验前,需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旷课,不准把与实验无关的东西带进实验室。上实验课时,必须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要爱护仪器设备,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和私自将设备带出实验室。要树立节约意识,注意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实验过程中应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指导学生实验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并关闭相关的水源、电闸和气源,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在得到实验指导人员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清理和入库工作。如发现贵重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仪器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视情节对其责任者按章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完成后,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并按时上交。实验教师收齐学生的实验报告后,应认真批改,给出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批改后的实验报告是重要的教学档案,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规定的实验项目,学生应全部完成,凡缺做三分之一实验项目者必须在本课程考核前补做,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第五十五条 实验课程考核

(一)实验课程为考查课程,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由实验室会同课程开设学院研究制订;

(二)实验课程的考核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和实验操作两部分,课程总评成绩评定由考核成绩结合平时成绩综合确定;

(三)成绩按五级记分制登记:

1.优秀

(1)预习充分,掌握实验原理,设计性实验方案正确,实验任务明确;

(2)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独立、正确完成实验操作;

(3)能自行发现并排除一般性的实验故障;

(4)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5)实验报告内容完整、叙述严谨、版面布局合理整洁、原始数据完备、数据处理过程完整正确、实验结论正确;

(6)能基本正确回答实验思考题,实验讨论有一定的见解;

(7)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发生。

2.良好

(1)预习较充分,理解实验原理,设计性实验方案基本正确,实验任务明确;

(2)在教师指导下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独立、正确完成实验基本操作;

(3)能自行发现并排除简单的实验故障;

(4)实验报告内容完整、条理清晰、版面整洁、原始数据完备、数据处理过程完整、结果基本正确、实验结论基本正确;

(5)报告有实验讨论内容;

(6)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发生。

3.中等

(1)能进行预习,理解实验基本原理,能拟定设计性实验方案,实验任务明确;

(2)在教师指导下能基本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独立完成实验基本操作;

(3)能发现简单的实验故障;

(4)实验报告内容基本完整、版面整洁,原始数据基本完整、有数据处理过程、实验结论明确;

(5)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发生。

4.及格

(1)能进行课前预习,了解实验基本原理,能拟定设计性实验方案,了解实验任务;

(2)在教师指导下能使用仪器设备,能完成实验基本操作;

(3)实验报告内容基本完整、原始数据基本完整、有数据处理过程和实验结论;

(4)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严重违章现象发生。

5.不及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项目成绩评为不及格:

(1)不能完成最基本的实验操作;

(2)实验报告马虎、内容不全、无数据处理过程或数据处理过程不完整、实验无结论等;

(3)实验报告有抄袭现象;

(4)严重违反实验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

(5)未做实验,无故缺席或者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能补做,该次实验成绩按0分记。

(四)实验课程成绩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五十六条 课程实验考核

课程实验是课程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实验总成绩应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一)课程实验不采用单独考核形式,其成绩由各个实验项目的成绩综合而成;

(二)课程实验的成绩在本课程总评成绩中一般占10%~30%,具体比例由相关学院和实验室视实验项目情况确定;

(三)各实验项目的评分主要依据学生实验前的预习、实验过程中的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和对实验数据处理的能力等,结合其实验态度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评定;

(四)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认真批改、签名、评分并登记。课程实验总成绩由有关实验室于实验结束后即按百分制记分提交任课教师以便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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