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实验室开放管理

作者: 时间:2017-05-10 点击数:

第五十七条 开放实验室不仅对学生的实践技能,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独立开拓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新世纪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客观需要。因此,学校各类实验室都要对学生课外开放,以共享学校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综合效益。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应根据本室的软件、硬件和环境,按照“求真、务实”的原则,根据教师、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等各类教学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实验技能竞赛;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学科兴趣小组、社团实验活动;学生技能鉴定考证;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和各种小发明、小技改等科研活动实验,提倡学生结合工厂企业实际生产中的问题自拟题目或参加老师的科研课题。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各实验室开放时间计划在校园网上公布,接受全校教师、学生的预约申请。各学院须在每学期开学五周内将开放实验室使用计划汇总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结合期中或期末工作进行组织检查。

第六十条 开放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教师、学生的使用申请情况,做好各种实验准备工作,并在室内明显处张贴报警电话号码和安全措施,做好开放情况记录、条件保障工作。

第六十一条 教师、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前做好预习和实验方案,爱护公物,恪守诚信,损坏仪器设备依章处理,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能持久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凡参加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教师、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须认真进行加班超时工作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计酬。

第六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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