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

作者: 时间:2017-05-10 点击数: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环保和安全工作应成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学校各级部门和人员,要本着对社会和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环保和安全工作具体规定,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第六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防火责任人制度

各实验室必须选派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防火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实验室安全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日常工作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二)定期检查实验室,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权制止违反安全工作规章、规程的一切行为;

(三)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建议及措施;

(四)做好本单位安全工作日志和事故登记记录,对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见证人姓名以及事故的经过、损伤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清楚,事故处理后要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查。

第六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爆管理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从事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工作时,应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安全手套等,做好防护。实验设备及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

(二)加强安全教育,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每次实验前应检查学生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预习、了解实验内容及有关安全事项;实验开始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放置是否妥当,以及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对于化学类实验必须注意实验反应情况;实验完毕要关好水、电、气源;实验操作中如有自燃、易燃物品,附近应设灭火用具和急救箱;

(三)加强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课题负责人是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实验,应由课题负责人对实验的安全性及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论证,经所在学院(部)安全责任人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四)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五)普通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爆具体要求

1. 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整洁,仪器设备及物资应收拾整齐,放在规定位置,保证实验室内有合理的安全空间。室内要悬挂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2. 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3. 废弃物应立即清除,易燃烧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放置于安全处,不准储藏于实验室中备用,也不准放置于走廊与通道中,确保楼道畅通无阻。

4. 不准在实验室内和走廊上匆忙跑动,禁止粗暴的恶作剧和一切戏谑行为。

5. 空调机要定期维护,室内进风口滤网应每月清洗一次,防止灰尘堵塞造成过压、电线发热产生火灾危险。

6. 使用电炉必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物。

7. 使用易燃化学危险品时,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现场存放;零星备用化学危险品,应由专人负责,存放铁柜中。

8. 电烙铁应放在不燃的支架上,周围不要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拔下插头。下班时将电源切断。

9. 有变压器、电感应圈的设备,应安置在不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六)化学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爆具体要求

1. 化学实验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 化学实验室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室内应悬挂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3. 实验室剩余或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学品,总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并应由专人保管。

4. 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备有窗帘。在日光照到的地方,不应放置怕光的或遇热能分解燃烧的物品,也不能存放遇热易蒸发的物品。

5. 进行探索性的实验,尽量先从最小剂量开始,同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6. 在实验进行中,利用可燃性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应符合有关规定。

7. 任何盛装化学物品的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若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验证,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8. 在实验台上,不应放置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不能存放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物品。

9. 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至少10米以上),并置于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

10. 各种化学实验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

第六十七条 实验室防毒管理

(一)实验室对有毒物品需加强管理,设专人保管。购买剧毒品时需提出报告,写明用途和购买的数量,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商店(公司)购买。购回后经验收并存放于专用保险箱中,钥匙由两人分开保管,领用时需两人在场签字、确认领用数量及余量,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查明原因。

(二)在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

(三)进行有毒实验时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毒物。

(四)在进行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时,应采用密闭的实验装置,避免毒气扩散,产生的毒气尽最大可能回收。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排气通风条件,必要时增设局部或全面送风装置。

(五)未用完的剧毒物品必须重新入库,禁止随意存放、弃置或埋入地下。

(六)建立化学药品采购与使用的登记制度,确保化学药品不流失到实验室以外的场所。

第六十八条 实验室防腐蚀管理

(一)腐蚀性物品应使用耐腐蚀的容器,不得与其它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要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库房和实验室的通风良好。

(二)酸性和碱性物质分区分类隔离储存。

(三)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应该在通风柜中进行。

(四)酸、碱废液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排放标准才准排放。

(五)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十九条 实验室防盗管理

(一)学校根据不同的安全需要,可对实验室加装防撬保险锁、防盗窗栅、铁门和防盗报警装置等。防盗报警系统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必须锁好门窗,断电断水,检查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

(三)实验室门锁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丢失、私自配制。

(四)贵重材料应放于保险柜中存放。

(五)未经批准,外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对进行设备维护维修的外来人员实行来访登记制度。第一次到实验室进行维护维修的外来人员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携带有效证件才能进入实验室。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仪器设备配件或需要将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带离实验室检修,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行。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必须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场。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不明身份的人员,应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六)实验室被盗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填写《五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由保卫部门对事件进行定性,落实事故责任,然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被盗财产问题作相应处理。

第七十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

(一)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日常管理。

1. 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家具、实验物品必须安放整齐、有序、协调美观,与实验无关杂物,不得放置在室内。

2. 仪器设备及实验台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尘土、无污渍。

3. 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纸屑、无垃圾、无污渍。

4. 窗户应保持清洁明亮,窗帘应保持整洁。

5. 墙壁无剥落、无污损。

6. 室内通风、采光良好,电力、照明、控温、控湿、防火安全设施完好、可靠。

(二)加强实验室环境的规划建设与改造。

1. 实验室建筑结构无论新建、扩建、改建还是改造都应符合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如实验室的门和室内高度、楼板承重应根据需要考虑可能安装和搬运大型设备的需要,设计时要为实验室工作内容及今后的变动留有余地,墙壁、地板、天花应选用耐火或不易燃烧的材料,同时应考虑防火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当某一实验室发生紧急事故时尽可能减少或免除对四周的影响,实现人员的安全疏散及事故范围的迅速而有效的控制。

2. 确保实验室供电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根据需要提供稳压、恒流、稳频、抗干扰电源,确保其正常可靠地工作。

3. 实验室照明是保证教师和学生安全操作的重要条件,在设计新建、改建实验室时,合理地选择门窗位置和尺寸,除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采光增加室内的照明度外,还要辅以人工照明。实验室人工照明设备目前以日光灯为宜,如有特殊需要,还可考虑配以其他光源。

4. 要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和要求,切实考虑实验室的通风、换气。为防止一些蒸汽、气体和微粒被吸入人体,有化学、放射性污物的实验室还必须配备通风柜。

5. 在实验室的供水与排放上,应根据各实验室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特殊实验室的废水必须进行净化后才允许排入下水网道,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6. 实验室要求温湿适宜,使教师及学生有一个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延长仪器设备的寿命。根据实验室设备的要求,适当安装温度和湿度调节器。

7. 对于周围环境差、仪器设备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要对实验室的内墙、顶棚等采取相应装饰措施,减少灰尘,消除其对室内洁净度的影响。如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其送风口前端应加中效过滤器。

8. 实验室的隔声与防震

实验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实验室噪声,对噪声强度比较大的仪器设备,采取相应的隔离、隔音、吸音等措施,降低或减少噪声对实验室环境的污染。

实验室应尽量减少震动,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提高仪器设备寿命,要根据震源设备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安装基础的阻尼,减少震动。

第七十一条 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原则

依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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