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五邑大学专利保护及管理办法

2010年06月10日 点击:[]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广大教师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皇家永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学校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个人所有。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的,要在申请前报学校鉴定,未提前申报鉴定的,按职务发明处理。

第三条皇家永利: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所签订协议办理。

第四条专利申请的程序

(一)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五邑大学专利申请表》,交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连同该项目的技术资料、国内外对比资料以及必要的查新检索结果等一并报送科技处。

(二)科技处组织校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报送材料对其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及其经济价值、市场前景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申请。

(三)专利申请由发明人负责办理,必要时由校科技处协助办理。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发明专利进行奖励(参见下发《皇家永利〈五邑大学绩效工资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由学校承担,代理费的50%由学校承担,三年维持费由学校承担;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用等个人自理。

第六条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及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实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参照《五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规定》、《五邑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利被批准后,学校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执行《五邑大学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办法》。

第八条专利的转让或许可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分配,执行《五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第九条专利申请后三年内无经济效益,科技处将停止支付其年维持费,发明人或设计人可由其课题或自己支付年费。

第十条学校支付的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由学校专利申请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关闭